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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发布日期:2013/01/06  来源:   点击次数:0

    我院知情同意书有:“入院知情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 “危重患者通知”、“临床药物试验知情同意”、“新技术准入知情同意”、“媒体采访告知”、“肖像使用知情同意”等。
    1、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药物试验等,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特殊治疗(无抽搐电休克治疗等)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3、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如遇抢救等特殊原因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检查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检查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科批准。
    4、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应包括经治医师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请病人签名。如病人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记明。
    5、因各种原因需拍摄病人的照片时,均需事先征得病人的签名同意。
    6、新闻媒体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负责部门院办公室,并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7、除“病案查询、复印制度”内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签名同意。
    8、在开展临床试验性治疗及新技术时,治疗及新技术负责人需如实向患者或亲属告知可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及我院新技术开展的情况,在患者及家属完成知情的情况下,履行双方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9、病人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