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管理制度
字体 :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01/05  来源:   点击次数:0

   医疗废物是指我院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根据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等相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一、由医院总务科、护理部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二、生活垃圾置黑色垃圾袋中,由清洁队派人定时收集,院内用密封容器按固定线路进行运送,不能污染环境。集中收集后的生活垃圾应请环保部门及时运走,如无法及时运走的生活垃圾,必须置密封容器中存放。
  三、治疗室内的废物筒应加盖或置存放柜内,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未被污染的针筒和输液器专用筒、利器盒等。未被污染的废弃物(如药品外包装、盐水瓶、青霉素瓶等)可以当作生活垃圾处置。敷料、棉签、玻璃安瓿、破碎玻璃器皿分别置于套有黄色垃圾袋的容器中,小心处理以免损伤。放射性与细胞毒的废物置红色垃圾袋中。
  四、临床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置黄色垃圾袋中,当装满3/4时扎紧袋口后放入专用医疗废物暂存容器中,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应防渗漏,外表面粘贴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标签。科室内的医院废物暂存地应粘贴医疗废物标志。
  五、废弃后的注射器与输液器的针头等利器、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注射器与输血器等应放入利器盒内,由供应室专人进行统一调换,减少工作人员针刺伤的发生。
  六、未被污染的除去针头的针筒、输液器应分别放入套有黄色垃圾袋的筒中,由供应室专人称重、记录,临床科室签名认可。由供应室专人收集、堆放,避免流失和减少环境污染。科室收集总量应与运出医院的总量进行核对,以免流失。
  七、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口罩、帽子、鞋套、中单、尿布、便盆等按医疗废物处理。
  八、病原体的培养基、菌种等高危废弃物,应先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九、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废物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垃圾包装袋,并及时密封。特殊感染垃圾,如发热门诊的废弃物按专项制度为标准。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各类废物不得取出。包装物或者容器外表面被污染,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十一、禁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如不慎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中,那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十二、医疗废物由医院专人、定时、固定线路、密封容器进行收集、运送,不能污染环境。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十三、医疗垃圾收集人员负责登记各部门医疗垃圾的产生量(袋数),并请该部门人员确认。医疗废物装箱时,箱外要标明袋数,并加以登记。
  十四、垃圾收集人员应做好必要的防护,如工作衣、手套等。应及时清运,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送至指定暂存地。
  十五、医院集中存放医疗垃圾的房间必须上锁,避免流失。
  十六、垃圾房应每天进行清洗、消毒,外墙粘贴有明显的医疗废弃物警示标识、“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和医疗垃圾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储存容器应绝对密闭,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有上下水、洗手等设施。
  十七、废弃的麻醉、精神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十八、任何人不得将医疗垃圾自行外运、外卖,医疗垃圾每天由杭州市大地维康公司回收、焚烧,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十九、发生医疗废物处理事故后,按照医院制定的应急预案、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处置,在48小时内上报市卫生局和环保局5;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可能传染病传播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