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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民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1/05  来源:   点击次数:0

    经主管局批为院民的复退军人精神病患者,交由汉中市复退军人精神病康复医院后都应自觉接受院里的一切关于院民的管理办法。在院里生活和就治期间死亡后将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死亡后院方应及时通知死者所属的县民政局及其死者家属。

    二、在院停尸房停尸时间最多三天。

    三、院民死亡后,院方给死者穿两至三套干净的服装。

    四、院方协助家属方与殡仪馆取得联系,及时处理火化事宜,院方提供伍佰元以下的骨灰盒一个,火化费用由院方承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方将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死者家属要求法医鉴定者,由家属请求鉴定机构来院鉴定,费用由家属方承担。经法医鉴定后确属医疗事故,院方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2、院方及时告知死者的家属后,三天之内家属不积极来院处理后事,院方将按无家属对待处理(院方有权对尸体进行火化,火化后的骨灰由院方处理,不再保留)。

    3、如若家属来院之后不积极主动地处理后事,在院无理取闹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家属承担,触犯法律后院方将依照法律维系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院民正常死亡后由医务科、保卫科、办公室负责处理。

    此办法从二OO五年五月一日开始执行。